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28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大道西市建设局培训楼一楼西畔。
法定代表人:黄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喜,广东文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莲,广东文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横溪村新乡。
法定代表人:郑海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下同)1086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5月19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向金融、房管、市监、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普宁市下架山镇横溪村的厂房、宿舍楼、办公楼、门房等建筑物,上述房地产由揭西县人民法院处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揭西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2773690.03元,缴纳执行费30441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赐忠
审 判 员  蔡建文
代理审判员  黄锦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