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财保85号
申请人: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系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45元,由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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