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40财保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嘉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渝0240民初3030号民事裁定和(2019)渝0240执保11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分行城西分理处账号为XX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建新北路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存款共计450.00万元。2020年6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绿山
书记员 马羽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