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273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曾宣龙、何姹(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仙群。
第三人:浙江景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东阳市华日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蒋佳佳。
原告***为与被告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景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89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
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唐腾懿
代书 记员 邹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