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4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景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阳市华日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景霖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璐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