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省东阳市博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南商初字第116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博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徐宅后阳村19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博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厉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