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6民初675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石梁子村大水井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495778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峰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迎宾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079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峰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截至2020年4月1日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安昌荣
人民陪审员顾国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