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峰岑建设有限公司

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峰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774号
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城东村十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GT1Y48。
经营者:曹廷国,男,汉族,1973年09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峰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迎宾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07958。
法定代表人:黄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峰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0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6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任玉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谢茂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