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2033号
原告:重庆市峰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迎宾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07958。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东,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2,男,1986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徐某1,女,2012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理人:徐某2(徐某1之父),1986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徐某3,男,2016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理人:徐某2(徐某3之父),1986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杨永华,男,1954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女,1970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市峰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2、徐某1、徐某3、杨永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2、徐某1、徐某3、杨永华、***诉重庆市峰岑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5月14日以(2019)渝0156民初1896号案件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渝0156民初189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 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常凤
书 记 员 颜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