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102民初1204号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建设局后楼**。
法定代表人:王力斌,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28180282A。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雪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老四兴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578684656U。
法定代表人:叶解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才,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訾雪娇、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763,238.13元;2.被告给付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拖欠工程款产生利息总计241,500.95元(按年利率4.75%计算)。本息合计1,004,739.08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ZX-ED/0021-HF-1406),原告为被告建设项目名称为《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2014年收尾工程三标段》。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罕达气牧场挤奶厅防盗门、内门、外窗、内窗、排粪沟、办公室二楼吊顶、挤奶区阳光板吊顶、外墙保温整改、外墙涂料;挤奶通廊1、2、3、的坎墙缝隙填充、内外墙抹灰、地面修补;配电室一的屋面防水、防盗门、塑钢窗、外墙保温整改、外墙涂料、内部装饰工程、变压器室高压室暖气整改;配电室二防盗门整改、塑钢窗、整改变压器室高压室暖气整改;配电室三防盗门整改、塑钢窗整改、变压器室高压室暖气整改;泌乳牛舍1、2、3、4室外配电房电器进户线路整改、暖气整改;特需牛舍室外配电房电器进户线路整改、暖气整改;综合楼整改屋面通气口防雨帽、内墙皮修复、屋面漏雨修复、办公区地面塌陷整改、瓷砖、外墙保温整改、外墙涂料”。承包范围为“标段内所有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工程量少于预定量进行扣减,工程量多余预定量签订补充增项协议。”后又在2014年7月1日、2014年9月13日、2014年11月21日先后签订补充合同(编号Z-D0024-4HT-1406)、(编号Zx-ED/0040-HT-1408)、(编号ZXED/0079-HT-1411)增加了工程事项以及项目费用分别为1,365,680元、1,854,907.99元、3,006,480.63元。2015年8月7日,该工程由北京中业同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完毕,核定结算造价为5,952,265.24元。2016年2月4日,被告函告原告承诺“2016年5月30日之前给予原告解决遗留工程款,否则逾期所欠的款额按同期的银行利息计息。”被告截至2019年9月仅支付5,189,026.87元,尚欠763,238.13元未支付。根据被告承诺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给付欠款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利息为241,500.95元,本息合计1,004,739.0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辩称,因原告施工的工程确实经过第三方审计,所以对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认为过高,应当以763,238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利率计算。同时鉴于被告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请求原告在利息上进一步给予让步,减少被告的给付负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6月27日,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罕达气牧场剩余工程三标段,工程内容罕达气牧场挤奶厅防盗门、内门、外窗、内窗、排粪沟、办公室二楼吊顶、挤奶区阳光板吊顶、外墙保温整改、外墙涂料;挤奶通廊1、2、3、4的坎墙缝隙填充、内外墙抹灰、地面修补;配电室一的屋面防水、防盗门、塑钢窗、外墙保温整改、外墙涂料、内部装饰工程、变压器室高压室暖气整改;配电室二防盗门整改、塑钢窗、整改变压器室高压室暖气整改;配电室三防盗门整改、塑钢窗整改、变压器室高压室暖气整改;泌乳牛舍1、2、3、4室外配电房电器进户线路整改、暖气整改;特需牛舍室外配电房电器进户线路整改、暖气整改;综合楼整改屋面通气口防雨帽、内墙皮修复、屋面漏雨修复、办公区地面塌陷整改、瓷砖、外墙保温整改、外墙涂料,承包范围标段内所有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工程量少于预定量进行扣减,工程量多余预定量签订补充增项协议。之后双方又在签订补充合同三份,增加了工程量及项目费用。工程于2014年5月开工,于2014年11月完工。2015年8月7日,原告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经工程结算审核,北京中业同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2014年中兴牧业罕达气三标段工程结算咨询报告,2014年中兴牧业罕达气三标段工程结算书报送工程造价为7,517,497.89元,核定结算造价为5,952,265.24元,核减金额为1,565,232.65元。2016年2月4日,被告函告原告:“鉴于2014年二道沟牧场、西峰山牧场及罕达汽牧场的收尾工程已审计结束,感谢贵单位的支持。由于近期我公司资金紧张,工程款未能及时兑付,给贵单位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经公司领导决定,计划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给予施工单位解决遗留工程款。否则逾期所欠的款额按同期的银行利息计息。”
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63,238.13元及逾期利息241,500.95元(按年利率4.75%计算),合计1,004,739.08元。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763,238.13元;2.被告给付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总计241,500.95元(按年利率4.75%计算)。合计1,004,739.08元。诉讼中,原告将利息变更降低为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工程项目由原告施工完成并已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及时支付尚欠工程款763,238.13元。被告发函承诺逾期所欠的工程款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按年利率4.75%计算逾期利息为241,500.95元,现原告自愿降低利息仅主张100,000元,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63,238.13元及逾期利息100,000元,合计863,238.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21.33元,由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