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02民初39号
原告:***,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BTGJ01T,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铁路之家4号商住楼000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辉区海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28180282A,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中央大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第三人:***,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与被告黑河市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