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破申3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常青藤教育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振龙。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经申请人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豫1222执恢91号决定书,以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9日,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振龙,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2017年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0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461833元,自愿于2016年6月3日前将所欠**461833元工程款付清,**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由于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9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222执582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9月12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22执恢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上述案件外,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门峡辖区内涉执案件还有13件,14件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1638432.80元。上述14件案件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均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法定的破产原因。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经申请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梁森林
审判员  肖 强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若楠
书记员张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