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1202执恢514号之二十一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景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需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应将车辆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豫M×××××号汽车、豫M×××××、豫M×××××、豫M×××××号汽车。
上述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江波
书记员 王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