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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景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1202执恢514号之二十二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景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202执恢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江波
书记员  王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