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初38号
原告: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社保中心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晴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常青藤教育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振龙。
诉讼代表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李红英
审 判 员 沈惠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瑞婕
书 记 员 郭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