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3民初543号
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41LKE28。
法定代表人:贺转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被告***妻子。
被告: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和平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34223433。
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欠付利息667520.9元(自2017年8月22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并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6.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被告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5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10.8‰,逾期利率上浮50%。被告**作为***的妻子,出具了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被告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在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立案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82元,退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亚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