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02执2580号
广东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民终741号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331200元及违约金;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3735元及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依法查询到本案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核对本案执行执行款金额,经核算:截止到2021年6月23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为:本金人民币1331200元、利息人民币124847.93元,加倍迟延履行金人民币4659.2元、案件受理费87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474442.1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上述金额均予以认可,被执行人同意扣划本院已冻结的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扣划保全金额人民币1356200元,扣划本案冻结金额人民币135375.13元,依法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474442.13元,依法扣取执行费人民币17133元。至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民终741号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何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可心
书记员罗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