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贞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1520号
原告: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45号天一康园北区B1、B2、B3栋1210房。
法定代表人:汤存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璇,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贞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8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博华。
原告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贞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工资款62780元,并承担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支付的剩余工资款17500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承包湖南省怀化沅陵县供电公司10KV清浪线改造等工程,转包给被告进行实施。被告不仅负责施工,还应承担工程的一切开支费用(含人工工资等)。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5日竣工验收并进行了结算。因被告拖欠工资,李再乐、谭春梅等22名工人向沅陵县人民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237786元。原告先行垫付了人工工资62780元。被告不支付工资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湖南省沅陵县,应由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被告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另外,根据原告的陈述,案涉工程的人工工资有237786元,原告仅先行垫付了62780元,还有大部分没有支付,本案由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永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晔林
书 记 员 任艳辉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