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373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45号天一康园北区B1、B2、B3栋1210房。
法定代表人:汤存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娣,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主芬,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阳主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主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334元,减半收取46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又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兴源
书 记 员 杨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