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4民初127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连凤,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天一康园**。
法定代表人:汤存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湖南和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0日立案。原告***预交了诉讼费272元,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在本院依法送达补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补缴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龙
人民陪审员  欧 剑
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罗园眉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