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县鼎晟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绍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绍兴县鼎晟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何汉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鼎晟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何汉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鼎晟门窗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鼎晟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鼎晟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绍兴县鼎晟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