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35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主要负责人:杨威,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森。
被执行人: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建刚。
被执行人:赵学森。
被执行人:宋同彩。
被执行人:青岛秋实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同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学森、宋同彩、青岛秋实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现金人民币元(暂计)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榕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