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5856号 原告:青岛华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388号1栋2办公101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NTUU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西侧、扬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2249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华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华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青岛华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