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4488号之二
原告:青岛鸿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西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4761XP。
法定代表人:*彩霞,总经理。
被告: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阜安杭州路东扬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2249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23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男,1966年7月20日生,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鸿锦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锦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6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4162元,由原告青岛鸿锦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