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安讯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德安讯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德扬科狮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902民初1296号
原告:***迅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德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日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原告***讯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戴志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少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