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932-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xxx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U。
法定代表人:古日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胜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区xx街道xxxx区xx大道xx号xx大厦世纪豪庭2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M。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
原告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绿胜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2022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将涉案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5元,减半收取即4477.5元,财产保全费3097元,合共7574.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麦景桃
人民陪审员 陆坚雄
人民陪审员 黎玉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