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辖终1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好,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经理。
上诉人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5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地点:即墨市龙山街道水蛟村。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