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13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汉川路792号11号楼1单元1101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59********。
被执行人: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00851P。
法定代表人:郑明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云,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021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