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5011号
原告:*作战,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作战与被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作战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作战承担。
审判员招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