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水文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水文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6045号
原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31号。
被告青岛市水文局,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路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水文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