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万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即民初字第3548号
原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鞍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好,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青岛万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水蛟村。
法定代表人林先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万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迪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