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夏丽丽、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123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与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鄂0111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裁定于2018年12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银行存款3065983.56元(账号:81×××18),实际冻结3065983.56元,冻结期1年。申请人***以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审结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5983.56元(账号:81×××18),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沈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