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夏丽丽、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财保324号
申请人:夏丽丽,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焦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杰名下银行存款306***83.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丽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杰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06***83.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丽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