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迁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某某、辽宁迁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455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
负责人:张仕才,该银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申请人:辽宁迁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申请人***、辽宁迁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9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迁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41996.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