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天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6141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22.5元(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新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