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7民初3948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某。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合同编号为TYWCGZ-MM-2020-1109的《候鸟小镇道路新建及改造提升工程买卖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236130.1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23613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时止);四、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TYWCGZ-MM-2020-1109的《候鸟小镇道路新建及改造提升工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A型平石,A型侧石,B型侧石,C型侧石,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货,被告也做了签收;之后双方达成《中铁六局太原铁建物贸分公司供应物资到货验收合格记录结算清单》证明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收到价值1336130.1元的石材,现原告仅收到被告100000万元货款,被告迟迟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拒不履行货款义务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法院提起诉讼,愿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应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候鸟小镇道路新建及改造提升工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提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此项约定系原、被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双方协议约定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 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海英

书 记 员  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