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2217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石材市场A4-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7427XR。
法定代表人:刘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万通街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0698W。
负责人:李洋述。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5.00元,减半收取2202.50元,由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蒲馨
书 记 员 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