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2254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石材市场A4-附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程勇。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天娇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