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与临朐县旭东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35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走马国际石材市场A4-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7427XR。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旭东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寺头镇吕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FEYHR4N。
经营者:刘治东。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旭东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81元,由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小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覃俊清
书 记 员 李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