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739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石材市场A4-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7427XR。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园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440362。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园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品
书 记 员 谭燕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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