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626号
原告:安庆市德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钢材大市场一期A5栋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5888914720。
法定代表人:董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徽雅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32795060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庆市德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雅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德豪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德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德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