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施州昌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6民初2370号
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7697852X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11组。
法定代表人:***春波,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州昌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562733900C,住所地恩施市龙凤坝镇建设大道405号。
法定代表人:***,恩施州昌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恩施州昌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12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书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