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878号

原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岳长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浩学,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王付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5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了《鑫广厦教育建筑业人才服务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总计56000元。但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于2017年11月10日协商解除该服务协议,并且约定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56000元,但至今被告仍未返还该笔服务费。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鑫广厦教育建筑业人才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协助原告评审职称相关事宜,服务费共计56000元。被告代表签字为李福城。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将上述款项打款至被告公司指定收款人郑海荣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上述款项的收款收据。2017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被告原因,双方解除签订的服务协议,被告无息退还原告服务费56000元。该协议书被告落款处有李福城签字。2017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件单据,确认收回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收据原件用于办理退款,承诺退款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前。后被告未退还原告56000元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服务协议、说明、收款收据、协议书、收件单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鑫广厦教育建筑业人才服务协议》,被告承诺退还收取的原告服务费56000元,后未返还原告,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上述服务费,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放弃并承担举证不能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长 熊 敏

审判员 戴朝辉

审判员 马先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仁帅

书记员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