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588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锦,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莉,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潇,山东琴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浩学,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丰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祥富,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约45岁,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林祥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院告知原告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不同意向本院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韩江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