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588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锦,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莉,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潇,山东琴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浩学,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丰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祥富,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约45岁,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林祥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院告知原告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不同意向本院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韩江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