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40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西海岸新区。
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西海岸新区铁厥山路147号。
被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西海岸新区。
被告:***,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西海岸新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坤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