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40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西海岸新区。 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西海岸新区铁厥山路147号。 被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西海岸新区。 被告:***,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西海岸新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坤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