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4323号
原告***,男,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