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鲁0211民初16426号
原告: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浩学,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建筑机具用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环球世家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产生租赁费149926元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49926元及违约金599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实际欠原告租赁费148949元,但不应支付违约金,愿意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建筑机具用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环球世家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物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尚欠租赁费148949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48949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8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被告应予2016年12月8日前支付给原告。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