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鲁0211民初17942号
原告:殷照国,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浩学,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照国诉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殷照国诉称,2014年4月25日,被告租赁原告建筑机具用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环球世家四期工程。期间产生租赁费124800元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24800元及违约金3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不应支付违约金,愿意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租赁原告建筑机具用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环球世家四期工程。期间产生租赁费1248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殷照国租赁费124800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8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