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72民初9号
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管理区海港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