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9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海法登字第147号
申请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玫瑰岛(ROSEISLAND)”轮船舶所有人金鑫船务有限公司(JINXINSHIPPINGCO.,LTD)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玫瑰岛(ROSEISLAND)”轮享有的海事债权人民币1400908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玫瑰岛”轮修理合同》、《”玫瑰岛”轮坞修费用汇总单》等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